侵權行為的客體即侵權行為法的保護對象。侵權行為法的保護對象為權利或利益,但并非所有的權利或利益都受到侵權行為法的保護。對此,理論上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廣義說認為,侵權行為法保護的權利應作廣義的解釋,即只要是既存的法律體系所明確承認的權利都屬于侵權行為法保護的權利,至于侵權行為法保護的利益則是指規(guī)范社會生活的公序良俗及保護個人利益的法規(guī)所包括的一切法益。一狹義說則認為,侵權行為法所保護的權利指私權而言,不包括公法上權利在內,包括人格權、身份權、物權以及智慧財產(chǎn)權(知識產(chǎn)權)、營業(yè)權等絕對權以及純粹經(jīng)濟上損失(純粹財產(chǎn)上利益)。比較廣義說與狹義說,廣義說將侵權行為法的保護范圍界定得過于寬范,從而將一些不應當由侵權行為法救濟的權益如債權納入到侵權法的保護范圍。而狹義說又將侵權行為法的保護范圍界定得過于狹窄,從而不利于受害人依據(jù)侵權法獲得充分救濟。筆者認為,侵權行為法所保護的權益主要是指私法上的絕對權,但又不限于私法,還應包括一部分社會法上的權益,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這既不違反傳統(tǒng)侵權行為法對于權益的界定,同時也將一部分平等主體間的非傳統(tǒng)私權包含進來,符合侵權行為法發(fā)展的趨勢。虛假廣告侵權的客體是指為虛假廣告所侵害的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具體包括:
(一)物權
虛假廣告侵犯他人對物正常使用、收益以及處分的權益,此類侵權行為侵犯的客體為物權。虛假廣告侵害物權主要是指利用虛假廣告侵犯他人對財產(chǎn)使用、收益以及處分的權利,即虛假廣告行為影響了財產(chǎn)的價值和使用價值,表現(xiàn)為權利人喪失或減少對標的物使用和收益的利益。例如,利用虛假廣告提供的偽劣產(chǎn)品因其不具備廣告上所宣稱的功能而影響權利人的正常使用、收益以及處分。同時,虛假廣告可能會給消費者造成財產(chǎn)危險,例如虛假廣告所宣傳的假冒偽劣商品如果存在安全隱患,則會給他人的財產(chǎn)造成危險。另外,虛假廣告可能會給消費者造成財產(chǎn)利益的損失,這是“侵害物權所產(chǎn)生的損害后果,也構成侵害物權的侵權行為”。例如虛假廣告讓消費者付出遠遠超出其正常價值的行為,顯然也是財產(chǎn)利益的損失。
(二)人身權
虛假廣告導致他人人身權受到損害,此類侵權行為侵犯的客體為人身權,主要指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以及人格尊嚴權等。生活中,虛假廣告侵犯身份權的情形并不多見。例如虛假廣告因兜售假藥而致消費者服用后死亡,此類虛假廣告侵犯了消費者的生命權;虛假醫(yī)療類廣告因虛假宣傳而致使消費者相信并接受治療,結果病情加重,或導致傷殘,此類虛假廣告侵犯了消費者的健康權:虛假廣告假冒知名人士或國家機關的名義進行虛假宣傳,此類虛假廣告直接侵犯了消費者的姓名權、肖像權或國家機關的名稱權:虛假美容廣告謊稱某明星在其醫(yī)院做過美容手術則侵犯了明星的名譽權等。此類虛假廣告侵犯的客體為與主體不可分離亦不可轉讓的具有人格利益的人格權。
(三)知識聲權
虛假廣告侵犯他人的知識產(chǎn)權,此類侵權行為侵犯的客體為知識產(chǎn)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發(fā)現(xiàn)權、發(fā)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以及商業(yè)秘密、專有技術等。例如,虛假廣告假冒他人的專利或馳名商標,或者未經(jīng)許可而在廣告中使用他人的作品作虛假宣傳等,此類虛假廣告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
(四)其他權利
虛假廣告侵犯他人的除物權、人身權及知識產(chǎn)權等傳統(tǒng)民事權利以外的受法律保護的其他權利,此類侵權行為侵犯的客體為“其他權利”,主要指的是某些社會法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所確定的平等主體間的權利。這些權利不屬于傳統(tǒng)的物權、人身權和知識產(chǎn)權的范圍,但它們屬于民事權利的范疇。
1.廣告主利用虛假廣告對商品或服務的內容作不真實的宣傳,可以認定是一種民事欺詐行為,這本身就是對消費者權利的一種侵犯。首先,這種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第1款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毕M者在被虛假廣告欺騙或者誤導下進行的交易中,是無法真正了解其購買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而這恰恰是虛假廣告所追求的。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侵害。其次,這種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目由選擇權?!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第1款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目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此即消費者的目由選擇權。目由選擇的前提是意思真實與意思目由,目由選擇權的前提是消費者享有知情權。虛假廣告首先剝奪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其所傳達出來的虛假信息同時又影響了消費者的正常判斷,這必然會侵害到消費者的目由選擇權。最后,這種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第1款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憋@然,虛假廣告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很難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這損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同時,也擾亂了正常的交易秩序。
2.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的虛假廣告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了其他合法經(jīng)營者的公平競爭權。
有學者認為競爭權屬于知識產(chǎn)權的范疇。
筆者認為,競爭權盡管有國家干預的成分,但其本質仍然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一種兼具人身、財產(chǎn)雙重屬性的權利,其權利客體不屬于智力成果,不屬于傳統(tǒng)民事權利的范疇,
應屬于一類獨立的民事權利,即經(jīng)濟法上的一種新型民事權利。公平競爭權成為侵權行為的客體的法律依據(jù)可以追溯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guī)定:“經(jīng)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給被侵害的經(jīng)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jīng)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jīng)營者因調查該經(jīng)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jīng)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同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條規(guī)定是針對不正當競爭的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其中明確使用了“侵權”字樣,實際就是對不正當競爭經(jīng)營者侵權責任的具體規(guī)定。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的虛假廣告侵害的客體即其他經(jīng)營者的公平競爭權。下面舉一案例說明。2000年年初,北京巴黎婚紗攝影有限公司在其所發(fā)布的廣告中連續(xù)多次目稱為“全國第一、營業(yè)面積NO.1、豪華NO.1、服務NO.1、攝影NO.1”,其競爭對手——北京米蘭春天婚紗影樓遂以巴黎婚紗實施不正當廣告為由同法院提起訴訟。一二該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第7條第2款第3項“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禁止性規(guī)定,屬于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表面上看,“巴黎婚紗”的廣告行為既沒有貶低競爭對手的商譽,也沒有盜用競爭對手的企業(yè)名稱,更沒有非法獲取和使用競爭對手的知識產(chǎn)權,因此廣告并沒有直接侵犯競爭對手任何現(xiàn)存的特定利益。但是“巴黎婚紗”的行為在客觀上卻起到了抬高目己、吸引更多消費者的作用,使競爭對手在競爭中處于不利的地位。也就是說,“巴黎婚紗”侵犯了與其存在競爭關系的經(jīng)營者就“公平競爭資格、不受不正當競爭行為排擠和損害的地位、通過公平競爭獲取利潤的能力”所享有的利益。在此類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的虛假廣告侵權行為中,公平競爭權則成為虛假廣告侵權的客體。
(五)財產(chǎn)利益和人身利益
虛假廣告侵犯他人合法的財產(chǎn)利益和人身利益,此類侵權行為侵犯的客體為合法利益。侵權法保護合法利益一,《民法通則》第5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這表明法律既保護民事權利,也保護民事利益,二者合稱為“民事權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也提到了民事利益的規(guī)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同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彪S著現(xiàn)代社會的發(fā)展,侵權行為的客體范圍正在逐漸擴大,受侵權行為法保護的客體除了財產(chǎn)權和人身權等絕對權利之外,還包括一些合法的人身利益和財產(chǎn)利益。正如有的學者所言:“必須通過對侵權行為做擴張解釋:侵害的‘權’不僅包括民事權利,而且包括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民事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兩類:
第一,人格利益,是指尚未上升為人格權的人身利益,即由法律采取高度概括方式而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具有集合性特點的人格利益。在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保護一般人格利益,即一般人格權,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具有權利集合性特點的人格權,是關于人的存在價值和尊嚴的權利。一般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依法對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的總括性的權利,它以“以人為本”的基本價值理念為基礎,以人格平等、人格尊嚴、人格目由為內容,任何侵害具體人格權利益以外的其他人格利益并違反上述價值理念的行為,都可以認定為侵害一股人格權。一般人格權為目然人人格利益的法律表現(xiàn),具有解釋、創(chuàng)造和補充立法上明確規(guī)定的具體人格權的功能。我國《民法通則》并沒有規(guī)定一般人格權的概念,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解釋》第1條第1款第3項規(guī)定:“目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同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人格尊嚴權、人身目由權?!笨梢?,我國也確認了一般人格權。據(jù)此,可以把受虛假廣告侵害的人格利益分為四種:
1.人格平等。人格平等是指人格不受歧視的一種平等,它是一種精神利益和權利的平等,而不是一種財產(chǎn)上、物質上的平等。我國《憲法》第33條第2款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里的平等目然包括人格平等。
2.人格尊嚴。人格尊嚴是指公民基于目己所處的社會環(huán)境、地位、聲望、工作環(huán)境、家庭關系等各種客觀條件而對目己和他人的人格價值和社會價值的認識和尊重。我國《憲法》第38條中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薄睹穹ㄍ▌t》第101條中明確規(guī)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比烁褡饑篮艽蟪潭壬鲜敲u權等具體人格權不能保護的法益。
3.人格自由。人格自由是指民事主體維護其人格平等、獨立、完整并不受非法干涉或控制的自由。我國《憲法》第37條第1款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睆膹V義的角度理解,虛假廣告惡意侵權行為是對消費者一般人格權的侵犯,因為虛假廣告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和不得濫用權利的民事基本原則,對消費者進行“公開”的欺詐,是對消費者人格平等、人格尊嚴的不尊重,基于此,消費者的人格自由在虛假廣告面前也受到侵害。
4.死者人格利益。例如虛假廣告假冒已故名人的名義為其產(chǎn)品作虛假宣傳,則侵犯了死者人格利益,死者的近親屬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對此,《解釋》第3條中作了明確規(guī)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第二,財產(chǎn)利益,也稱為“純粹經(jīng)濟利益”,英美法稱為“純粹經(jīng)濟上損失”,我國臺灣地區(qū)學者稱為“純粹財產(chǎn)上損害”,指財產(chǎn)權以外的應予以保護的經(jīng)濟利益。英美法上若干以故意為要件的侵權行為,多以純粹經(jīng)濟上損失為其保護客體,如詐欺等。
虛假廣告會侵害受害人的財產(chǎn)利益,例如虛假廣告侵犯商業(yè)秘密則相當于侵害了權利人由此可以獲得的利益,再如虛假廣告因為虛假宣傳或是欺詐,導致消費者不能獲得預期財產(chǎn)利益,如果受害人不能通過合同法獲得補救,則應賦予其權利,依據(jù)侵權法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等。此類虛假廣告侵權的客體即為財產(chǎn)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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